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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與3D技術

二次創作・同人作品的3D模型化與著作權|立體作品與資料發布的確認重點

將二次創作插畫做成3D模型,原則上屬於需要權利人許可的領域。實務上,要先確認原作的指引如何看待立體作品與資料發布。本文依用途整理卡普空的實例、當日版權(限會場、限當天)機制,以及發布與外部列印時增加的注意事項。

Figmee 編輯部發布日期: 2026-08-10更新日期: 2026-09-28閱讀時間 18 分鐘
二次創作著作權3D模型同人作品創作指引
二次創作・同人作品的3D模型化與著作權|立體作品與資料發布的確認重點

把二次創作(同人作品)插畫做成3D模型,涉及原作權利人所擁有的重製權與改作權,因此原則上屬於需要許可的領域。實務上,第一步是確認目標作品的二次創作指引如何看待立體作品與資料發布。與公開平面插畫相比,需要確認的事項更多,原因有兩個。第一,許多權利人會把立體作品與平面二創分開處理。第二,3D模型是「資料」,因此會多出公開、發布、交給外部廠商列印等平面插畫所沒有的問題。本文只聚焦在把二次創作(同人作品)做成3D模型的情況,整理需要確認的先後順序。

**本文僅為一般資訊的整理,並非法律建議。同時,本文也不會針對個別作品斷言「這樣就沒問題」。**在需要判斷的場合,請確認權利人的指引,並視需要考慮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包含原創角色在內的著作權整體概覽,請參閱3D模型著作權入門;涵蓋契約與商標的整理,請參閱原創角色的公仔可以賣嗎?。

※目前的 Figmee 是一項可以從上傳的畫作或插畫,生成並下載公仔風格圖像與3D模型資料(GLB / 3MF)的服務。實體3D列印品的販售正在準備中(Coming Soon)。Figmee 以將您本人擁有權利的自創角色、原創插畫進行3D化為前提。

前提:與立體化相關的兩項權利

先確認基本概念。日本著作權法中,重製權(第21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改作權(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翻譯、編曲、變形、改寫、拍攝成電影或以其他方式改作其著作的權利」(條文可在e-Gov法令檢索的著作權法中查閱,截至2026年7月)。

把平面插畫改作成立體的行為,可能涉及上述「重製」或「變形・改作」。而在二次創作的情況下,擁有這些權利的是原作權利人。也就是說,這原則上屬於需要權利人許可的領域。

不過在現實中,許多權利人公開了二次創作指引,明確允許一定範圍內的活動。因此,實務上的出發點不是「是否違法」,而是閱讀目標作品的指引如何看待立體作品。

指引中立體作品常被另外處理

這是二次創作3D化最關鍵的一點。打開指引時,平面插畫與立體作品不一定以相同的條件撰寫。

舉個實例,卡普空於2025年11月公開的二次創作指引中,作為二次創作對象的作品,與插畫、漫畫、遊戲、小說並列列出了立體作品。在此基礎上,對於公仔與車庫套件(GK)的有償販售,提出了僅限於「Wonder Festival」等該公司授予當日版權的活動的條件。指引也說明,雖然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但在同人誌販售會等興趣範圍內、少量且小額的情況下,可以例外允許(出處:卡普空二次創作指引(官方),報導內容見4Gamer.net(2025年11月5日),皆截至2026年7月)。

也就是說,即使是同一部作品,畫成插畫與作為立體作品販售,所提出的條件並不相同。若忽略這個差異,只憑「上面寫著可以二創」就著手進行,結果可能與預期的處理方式不同。

另一個例子是,hololive production 的二次創作指引設想的是所謂同人活動或興趣範圍內的活動,並劃出被認定為營利目的的活動以及法人使用皆不允許的界線(出處:hololive production 指引(官方),截至2026年7月)。由於每位權利人的寫法與範圍都不同,一定要閱讀目標作品的指引原文。

了解「當日版權」這個機制

調查立體二創時一定會遇到的就是「當日版權」。這是一種僅在活動當天授予個人商品化許可的機制,讓原本需要企業之間正式簽約的商品化權,能夠透過活動主辦方由個人取得。

Wonder Festival 官方網站對這個機制的說明是:「透過一種名為『當日版權系統』、僅在活動當天允許展示與販售 IP 作品的特殊機制,讓取得各版權方許可的多種多樣角色作品得以發表與販售。」並且,取得許可的作品的販售僅限會場且僅限舉辦當天,無法在線上購買(出處:Wonder Festival 官方常見問題,截至2026年7月)。

由此可以讀出的實務含義很明確:若想有償發布版權角色的立體作品,全年網路販售這種形式並不在設想之內。反過來說,這類活動框架也是個人能在正式許可下發表立體作品的少數官方管道之一。

3D模型特有的三個問題

變成3D資料後,會多出平面同人作品所沒有的問題。

1. 資料本身的公開與發布

在社群平台發布平面插畫,與發布3D模型資料,意義是不同的。這是因為3D資料具有接近「模具」的性質,收到的人可以重製、修改、列印。即使指引允許「發布插畫」,也不一定對資料發布作同樣處理。

閱讀指引時,請找找看是否包含以下詞語:

  • 立體、造型物、公仔、車庫套件
  • 頒布、發布、資料發布、提供素材
  • 修改、再發布
  • 營利、報酬、有償

如果找不到這些詞,就不能說該用途處於「已被明確允許」的狀態。

2. 把資料交給外部3D列印廠商

要輸出成實體,就需要把資料送交3D列印輸出服務。這相當於向第三方提供該資料的行為。許多輸出服務在條款中規定,確保送交的資料沒有權利問題是使用者一方的責任。送交版權角色的資料時,需要明白這個責任會回到自己身上。

3. 將圖像上傳到AI服務

用AI從插畫生成3D模型時,就要把描繪他人角色的圖像上傳到服務上。這裡請分成兩個層面來思考。

第一是所使用服務的使用條款。生成物的權利與能否商用由各服務分別規定,需要確認條款的範圍。第二是在輸入中使用他人著作這件事本身的問題。日本文化廳已就生成式AI與著作權的關係提出看法:若生成的來源或輸入使用了他人的著作,該原作品的權利可能另外牽涉其中(出處:文化廳〈關於AI與著作權〉,截至2026年7月)。使用AI時的安全面與權利注意事項,在用 AI 製作公仔風格 3D 模型時的安全與著作權注意事項中有詳細整理。

此外,關於AI生成物權利的細節仍在討論之中,目前有些部分無法提出確定的結論。本文同樣避免下斷言。

依用途的確認事項

把二次創作做成3D模型時,需要確認的範圍取決於你想做什麼。

想做的事主要確認事項
只有自己看(不公開)取決於權利人的態度。至少問題比公開時少
以靜態圖像或影片形式發布到社群平台指引中關於發布、公開的條件,是否需要署名
發布3D模型資料指引中是否有關於資料發布、再發布的記載。沒有記載則需謹慎
輸出成實體,自己留一件指引中關於立體作品的條件,輸出服務的條款
有償發布實體是否有當日版權等可取得許可的框架。網路販售多半不在設想之內
持續販售原則上需要權利人的正式許可

越往表格下方,需要確認的事項越多,需要許可的程度也越高。先確定自己的目的位於表中的哪一列,再去讀指引,判斷會更快。

指引中沒有立體作品的記載時怎麼辦

常見的情況是:二次創作指引本身已經公開,但沒有關於立體作品或資料發布的說明。

這種情況下,不能把「沒寫」解讀為「允許」。指引表示的是權利人允許的範圍,把沒有記載的用途視為在該範圍之外,是偏安全的解讀。可以採取的選擇如下:

  1. **向權利人詢問。**如果公開了聯絡窗口,具體說明用途並加以確認是最可靠的。
  2. **限定在不公開、不發布的範圍內。**只用於在自己這裡就能完結的用途。
  3. **改用原創角色。**如果是自己擁有權利的角色,就不需要這些確認。關於原創角色的3D化,請參閱把原創角色做成3D的方法。

只要還有一個讓你猶豫的因素,最好避免進入未經許可的量產或販售。

常見問題

把二次創作插畫做成3D模型違法嗎?

既不能一概說違法,也不能一概說合法。這個行為一方面涉及原作權利人所擁有的重製權與改作權,另一方面許多權利人在二次創作指引中允許了一定範圍。請先確認目標作品的指引,看其中是否有關於立體作品或資料的說明。若沒有說明,考慮向權利人詢問會比較穩妥。

只是做來自己欣賞,也需要確認嗎?

與公開、發布相比問題較少,但權利人的態度因作品而異。至少不能一概而論地認為「只要不公開,做什麼都可以」。若把資料送交外部服務,也請注意在那個時間點就等於把資料交給了第三方。

如果免費發布3D模型資料,就沒有問題嗎?

不能說只要免費就一定被允許。營利性是判斷因素之一,但光憑這一點並不能決定結論。此外,發布資料是在製造一種讓收到的人可以進一步重製、修改、列印的狀態,有些權利人會在指引中另外處理。請確認指引中是否有關於發布、再發布的說明。

如果指引寫著「禁止立體物」,那連3D資料也不能製作嗎?

該說明針對的是什麼(僅限實體的製造與頒布,還是也包含資料),取決於指引的寫法。如果讀不出來,向權利人確認或避開該用途比較穩妥。不在模糊不清的狀態下推進,是這個領域的基本態度。

參加了當日版權活動,之後還能繼續販售嗎?

依據 Wonder Festival 的官方說明,透過當日版權系統取得許可的作品的販售僅限會場且僅限舉辦當天,無法在線上購買。若想在活動結束後繼續販售,需要另外與權利人達成正式協議。

如果是原創角色,就不需要這些確認了嗎?

如果是自己從零開始創作的原創角色,原則上做成3D模型與公開都在自己的權利範圍內。不過,還有其他需要確認的事項,例如是否與現有的知名角色或商品過於相似、是否包含真實人物的元素、若是委託他人繪製的插畫,契約是如何約定的等。詳情請參閱原創角色的公仔可以賣嗎?。

總結

二次創作插畫的3D模型化,與平面同人作品的確認事項不同。需要掌握的有三點。

第一,許多權利人把立體作品與平面二創分開處理。在卡普空的例子中,雖然立體作品也屬於二次創作的對象,但提出了公仔、車庫套件的有償販售僅限於授予當日版權的活動的條件。

第二,有當日版權這個機制,在其中的販售僅限會場、僅限當天。全年網路販售這種形式基本上不在設想之內。

第三,正因為3D模型是「資料」,會額外增加發布、送交外部廠商列印、上傳到AI服務等問題。

最後,指引中沒寫的用途不能解讀為「已被允許」。當仍有讓你猶豫的因素時,向權利人確認,或改用自己擁有權利的原創角色來進行,是較安全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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